近日,江蘇南京的李女士在當地一家超市購買糖果時,發現貨架上的部分糖果已超過保質期半個月。李女士當場保留了購物小票和過期糖果作為證據,并立即向超市提出賠償要求。超市方面起初態度敷衍,試圖以‘退款換貨’了事,但李女士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,明確指出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,可要求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,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算。在市場監管部門介入協調后,超市最終承認管理疏漏,向李女士道歉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。此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:購物時務必查看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,遇問題保留證據、依法維權;同時警示商家加強庫存管理,定期清理臨期商品,共同守護‘舌尖上的安全’。